中央企業領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麵、科學地考核評價中央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進一步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管理監督,深化人事製度改革,完善激勵約束機製,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推動企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綜合考核評價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和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標準,把出資人認可、職工群眾認可和市場認可結合起來,做到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簡便易行。
第三條綜合企業實際,運用多維度測評、定量考核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等方法,對中央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勤勉盡職和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評價。
第四條綜合考評以年度考核評價為基礎,任期考核評價為重點。任期考核評價周期為三年;年度考核評價方式適當簡化。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央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綜合考核評價。
領導班子指由中央或者中共中央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務院國資委黨委)管理的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組成的團隊。領導人員包括:
(一)設立董事會企業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職工董事,下同),總經理(總裁,下同)、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
(二)未設立董事會企業的總經理(總裁、院長、所長、局長、主任,下同)、副總經理(副總裁、副院長、副所長、副局長、副主任)、總會計師;
(三)企業黨委(黨組)書記、副書記、黨委常委(黨組成員),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
第六條綜合考核評價結果作為領導班子調整和領導人員培養、使用、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內容為:政治素質、經營業績、團結協作和作風形象,共11項指標。政治素質包括政治方向、社會責任、企業黨建;經營業績包括業績成果、財務績效、科學管理;團結協作包括發揚民主、整體合力;作風形象包括誠信務實、聯係群眾、廉潔自律。
第八條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經營業績占50%,政治素質、團結協作、作風形象共占50%(所含8項指標權重相同)。經營業績中,業績成果、財務績效分別占50%和25%,直接采用國務院國資委對中央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和財務績效評價的結果;科學管理占25%(見附件三)。
第九條領導人員綜合考核評價內容為:素質、能力和業績,共8項指標。素質包括政治素質、職業素養、廉潔從業;能力包括決策能力、執行能力、創新能力;業績包括班子業績、個人貢獻(見附件四)。
第十條領導人員綜合考核評價,業績占50%,素質和能力共占50%(所含6項指標權重相同)。業績中,班子業績占70%,直接采用領導班子經營業績考核評價結果;個人貢獻占30%(見附件六)。
第十一條根據崗位職責要求,對領導人員的個人貢獻實行分類評價:
(一)對董事會成員重點評價製定戰略規劃、科學民主決策、實施風險管控、執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完善選人用人機製和推動可持續發展等方麵的情況。
(二)對經理班子成員重點評價執行董事會決議、組織生產經營、自主創新、管理效能、財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安全生產、完成經營效益目標等方麵的情況。
第十四條多維度測評
(一)企業內部民主測評。召開由領導班子成員、中層管理人員(職能部門負責人和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部分職工代表參加的測評工作會議,企業主要負責人代表領導班子述職,領導人員提交書麵述職報告,與會人員分別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進行民主測評。
職工代表主要包括先進模範、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業技術骨幹等有代表性的人員,人數不少於參加測評會議總人數的10%。
成立職工代表大會的企業,考核評價期間,由企業工會按照《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組織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進行測評。已召開職工代表大會進行測評的,職工代表不再參加測評工作會議。
(二)上級管理部門評價。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機構代表上級管理部門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進行評價。
(三)監事會評價。國務院派駐企業監事會(以下簡稱監事會)根據監督檢查了解的情況,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進行評價。